白云法院受理穗首例“企業(yè)微博侵犯著作權”案
2012年12月10日 11:05
本報訊 (記者章程 通訊員周武和)當前,越來越多的人熱衷于從微博這個新興交流平臺中分享和獲取信息。那么,微博是否存在版權之說?個人或單位通過微博轉發(fā)圖片的行為會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呢?
近日,白云區(qū)法院受理了廣州市首宗企業(yè)微博侵犯著作權案。本案原告系華蓋創(chuàng)意(北京)圖像技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華蓋公司),因為其認為廣東歐派家居集團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,在自建的微博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圖片,而北京微夢創(chuàng)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系該微博的開辦公司,故將廣東歐派家居集團有限公司、北京微夢創(chuàng)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諸公堂,認為兩被告侵犯了其擁有的著作權,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侵權損失。
法官:
微博轉發(fā)如有營利目的就構成侵權
案例中,歐派在官方微博使用他人圖片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?這還有待于法院的進一步審理來確定。那么,在日常生活中,我們通過微博轉發(fā)圖片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?白云區(qū)法院民三庭崔法官告訴記者,不能一概而論,需要具體細化來分析,如果在微博上轉載他人擁有著作權圖片的行為,具有營利性質,那就構成侵犯著作權。
崔法官表示,針對微博能否成為作品的新型侵權載體這一問題,目前在司法界和理論界存在3種不同觀點。有的認為構成侵權,因為上載圖片的著作權屬他人所有。也有的持否定態(tài)度,畢竟微博是一種新型的信息交流平臺,上載圖片只是一種信息交流行為。第三種觀點則認為,需要從設立微博的目的進行考慮,看它是否具有營利性,不能把涉案作品與微博簡單進行剝離分析。
崔法官表示,目前來看,微博是否成為侵權載體還存在爭議,法院在審理微博侵權類案件時也存在諸多難點。對此,建議應盡快研究該新類型案件的處理方案,以提高法院對微博侵權案件的應對能力。同時,還要強化微博侵權案例的指引功能。
(編輯:Stev)